刑法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同志團體:默許道德殺人

2006-10-27/聯合報/A5版/話題

記者朱若蘭/臺北報導

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昨天對於大法官六一七號解釋表示「遺憾」,將向法院聲請再審。

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及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等組成的推動廢除刑法二三五條聯盟,認為釋憲結果是「鼓勵歧視橫行,默許道德殺人」,今天下午將在臺北律師公會舉行記者會,力挺阿哲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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